烟花蹿入高楼 物业被判赔偿损失
核心提示
烟花蹿上高楼引发火灾,小区多户人家遭殃,肇事者是谁却至今是谜,那么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该可否由负责小区管理的物业来承担?
案情梗概:
2006年1月29日零时,新年的钟声刚刚敲响,在某住宅小区内,因多户业主燃放烟花爆竹,空中散开的火星落入小区16幢1602室的西南阳台,引燃放在阳台上的纸板箱。
消防部门接警后,在几分钟后到达现场,但因为小区内消防通道堵塞,而其他通道上停满了车辆,消防车无法到达起火点。在救火过程中,消防人员又发现楼道内消防栓的水压不够,无法出水,在启动了增压水泵后,消防栓才开始出水作业。
由于无法及时灭火,1602室的火势逐渐蔓延到楼上的1702室,烧毁了1702室房屋内的空调、门窗等物品。而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的肇事者也无法查明。
2006年3月,17楼的业主李某将物业公司和16楼的业主周某、承租户赵某告上了法庭,李某认为,小区的物业公司疏于管理,*终导致对1602室的救火延误,进而殃及1702室。
李某还认为,赵某承租1602室后擅自改变住宅用途,堆放大量易燃物品,加重了火势。1602室的业主将房屋出租后监管不力,因此三方都应对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认为:业主周某将1602室房屋出租,而承租人赵某在屋内堆放样品鞋的行为不在法律禁止范围内,火灾的发生无法预见,他们对火灾的发生也不存在过失、过错,因此李某要求房主周某和承租人赵某对其损失负责依据不足。
法院同时认为,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是燃放烟花者,但无法查明,物业公司对此没有尽到注意义务。此外,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,延误了救火的时机,使火势蔓延至李某房内,物业公司虽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,但它没有尽到物业管理的职能,导致损失扩大。
鉴于以上原因,法院酌情确定物业公司承担1702室业主李某的经济损失64920元的40%,即25926元。
点评:
本案中李某因火灾遭受财产损失,无法确定直接的侵权人。周某、赵某没有过错,不应承担责任;受害人赵某可选择要求物业 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。
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物业管理条约》规定,物业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,发生安全事故时,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,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,协助做好救助工作。对小区内违反治安、环保、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情形,物业公司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;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,不得改变用途。目前,许多城市已禁止燃放烟花爆竹,过年时多人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显然更为不妥,本案中的物业公司未履行适当的管理义务,导致火灾的发生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在春节前后人身财产安全易发的月份,物业企业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同时,一定要把安全防范宣传工作做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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